律师解析:
1.恶意透支是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
催收超三个月仍不还。
2.非法占有目的表现为明知无还款能力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逃匿、转移资金、用透支款
违法犯罪等。
3.数额标准:
五万至五十万为“
数额较大”,五十万至五百万为“
数额巨大”,五百万以上为“
数额特别巨大”。
4.恶意透支要担
刑责,但
立案后宣判前还清可
从轻处罚。
案情回顾:小许持有一张
信用卡,他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
透支信用卡资金用于肆意挥霍。发卡银行对小许进行了两次有效催收,然而在超过三个月后,小许仍未归还欠款。经统计,小许恶意透支的数额达到了八万元。银行遂将此事
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案情分析:1、小许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且肆意挥霍资金,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符合恶意透支的
构成要件。
2、小许恶意透支数额为八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应追究其
刑事责任。不过若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
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小许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则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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