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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最高判几年

时间:2025.06.2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154人
律师解析:
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指的是伪造、变造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犯罪行为
2.若数额较大,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单位犯此罪,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相关主管和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该罪最高判无期徒刑。

案情回顾:

小许所在的公司经营不善,为获取资金,小许作为公司主管人员,指使员工小李、小胡伪造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他们伪造成功后,准备利用这些假证券进行交易时被警方查获。经鉴定,伪造的有价证券数额特别巨大。小许认为自己是为了公司,不应承担太重责任;小李和小胡则觉得是听从安排行事,不应受重罚。

案情分析:

1、小许所在单位实施了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单位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根据法律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应对单位判处罚金。
2、小许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小李和小胡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不能因小许是为公司以及小李、小胡是听从安排行事而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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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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