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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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若有行为者罔顾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之约束,未获得采矿许可便擅自进行采矿活动,亦或是擅自闯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高度重要性的矿区及他方矿区范围内进行采矿作业,抑或是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国家明令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侵犯我国矿产资源及所有权,触犯矿产资源保护法,主体包括直接责任人、决策者和执行者,以及个体采矿者,动机为谋取私利。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国家保护区、规划区或特定矿种等行为构成违法。犯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及罚金,严重情节加重刑罚。此解析旨在提升公众对非法采矿罪的认识,共同守护矿产资源和自然环境。

非法采矿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犯罪者须为完全刑事责任人,主观上恶意并图谋高额利润,侵害国家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管控机制及资源分配法律权力,且违反相关法规恶意采矿,导致资源严重受损。

本罪侵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及所有权,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等法规,进行非法开采,造成不可逆损害。犯罪主体多为矿山企业领导、执行人员及非法开采组织者、从业者。主观上,实施者故意为谋取暴利而犯罪。

本罪侵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及所有权,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等法规,进行非法开采,造成不可逆损害。犯罪主体多为矿山企业领导、执行人员及非法开采组织者、从业者。主观上,实施者故意为谋取暴利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