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虚受发票时,若出纳不知情且未参与,一般不用担责,因为主观无故意、客观无
违法操作。
2.若出纳明知公司虚受发票还配合,如参与报销、转账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违
法人。
情节轻会受
行政处罚,严重则构成
虚开发票罪共犯,承担
刑事责任。
3.若公司制度禁止此类行为,出纳违规会面临内部
处罚。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家公司的出纳。公司存在虚受发票的情况,对于此事是否担责引发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小许不知情且未参与,不应担责;另一种观点怀疑小许明知公司虚受发票还配合操作,应承担责任。后经调查发现小许参与了
虚假发票的报销流程及资金转账环节。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出纳对虚受发票行为不知情且未参与,主观无故意,客观未实施违法操作,通常无需担责。但本案中小许参与了虚假发票的报销流程和资金转账,说明其明知公司虚受发票仍配合操作,可能被认定为共同
违法行为人。
2、小许的行为情节若较轻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共犯,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禁止相关行为,小许还会面临内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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