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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5万元怎么判

时间:2025.06.29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90人
律师解析: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45万属数额较大
按规定,公司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财或非法收财为他人谋利且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罚金。
2.法院量刑会综合考量全案情节,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情节,或索贿等从重情节都会影响判决。
3.嫌疑人主动退赃、真诚悔罪,量刑时可能从轻处罚

案情回顾:

小何是某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45万元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相关部门发现后立案侦查。在调查过程中,小何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有主动退赃、真诚悔罪的表现。检方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小何提起公诉,小何及其辩护人认为小何有从轻情节,应从轻处罚,但检方强调犯罪事实的严重性。

案情分析:

1、小何作为单位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45万元财物为他人谋利,根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法院量刑时会综合全案情节。小何有主动交代犯罪行为、主动退赃、真诚悔罪等表现,属于从轻情节,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罚;不过检方强调犯罪事实严重性也会纳入法院考量范围,最终量刑需法院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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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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