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在某些情况下,没有实际投入相应资本金的股东,需要对这类公司产生的债务负责。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全部到期债务,或者公司已经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而根据现有公司资产,无法完全抵消所有欠款,那么这些未注资的股东需要在他们尚未投入的资金范围内,对公司的这部分债务承担进一步的追加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若股东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职责,将面临如下三方面的法律后果:首先,是所谓的“清算责任”,即当公司解散之后,这些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士如果未能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期限来完成清算工作,他们就需要承担起强制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其次,是所谓的“清算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清算义务人的消极不作为行为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清算赔偿责任;最后,是所谓的“连带清偿责任”,当公司解散之后,由于清算义务人未能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清算程序可能会因为清算义务人的行为而无法启动,或者已经没有必要再继续启动了。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以及相关法律精神,我们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清算义务人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对虚假出资需补缴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应按章程规定时间与额度支付出资,货币出资须存入公司账户,非货币资产需完成权属转移。违约股东除补足出资外,还需对已足额出资者负责。股东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务,可能面临补充赔偿责任,且同一请求不再支持。公司注册管理机构在监管疏忽导致虚假出资时,将受罚款,罚金为虚假出资额的5%至15%。

股东对虚假出资需补缴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应按章程规定时间与额度支付出资,货币出资须存入公司账户,非货币资产需完成权属转移。违约股东除补足出资外,还需对已足额出资者负责。股东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务,可能面临补充赔偿责任,且同一请求不再支持。公司注册管理机构在监管疏忽导致虚假出资时,将受罚款,罚金为虚假出资额的5%至15%。

通常,股东在法定出资期限未满前,无需为公司债务负责。根据我国法律,未到期出资不等同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这类股东通常不承担债务。但公司破产时,即使出资期限未满,股东也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