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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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受贿罪的判定标准如下所述:首先,本罪的行为主体范围仅局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特定类型的机构或组织;其次,此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群众团体若在账务之外,私下里收取各类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利益为不法行为,应当纳入非法范畴;最后,必须是单位受贿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才应按照刑事犯罪进行处理,否则便只能视作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

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的管理运营及其良好的社会形象与声誉;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该种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则是行为人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作为手段,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为特定第三方牟取利益的目的,一旦触犯此罪,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作为涉及法纪的重要因素,从事单位受贿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特殊性,那就是行为主体须具有国家事业单位的身份;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此类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通常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联营方是否存在单位行贿罪的潜在风险在合伙企业中的欺骗、行贿等违法行为中,即使其他合伙成员并不知情,也未必能将此类行为定义为共同犯法行为。因为共同犯罪行为通常要求至少两名个体存在共同的主观故意性。如果这个合伙人只是了解到了这一严重的不当行为——即行贿,却并未参与其中,那么这种情况往往不会被判定为行贿行为的共谋者。

单位能否成为受贿罪的承担者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公司及企业、国有全资或合作的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单位受贿罪,是指上述各类单位,通过索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情节严重者,或者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私下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的行为。

事实上,单位受贿罪并不全由法人来背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在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此外,对该犯罪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会被判定为此类罪行。单位受贿罪反映的是单位整体的意志,目的是为单位自身谋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