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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致人死亡是结合犯吗

时间:2025.06.2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66人
律师解析:
1.首先明确结论:
遗弃罪致人死亡并非结合犯
2.解释结合犯概念:
结合犯是基于刑法明文规定,把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不同的数个犯罪(即原罪),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新的犯罪(即新罪)。
在这种犯罪形态中,行为人实施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从而触犯这个新罪名
3.分析遗弃罪情况:
遗弃罪本身是单一罪名。
它指的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当遗弃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时,这只是遗弃罪的加重情节,并非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新罪。
也就是说,遗弃致人死亡是在遗弃行为本身恶劣程度上的进一步加重,并不是数个罪名结合在一起的结果。
综上,从结合犯的定义和遗弃罪的特征来看,遗弃罪致人死亡不符合结合犯的构成,不是结合犯。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是夫妻,小丽生下孩子后因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小朱觉得治疗费用高且孩子可能无法治愈,便将孩子遗弃在郊外。几天后孩子被发现时已死亡。小丽认为小朱构成遗弃罪致人死亡属于结合犯,应按新罪论处;小朱则觉得只是遗弃罪的加重情节。

案情分析:

1、结合犯是基于刑法明文规定,将数个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犯罪结合成新罪。而遗弃罪本身是单一罪名,遗弃致人死亡是遗弃罪的加重情节,并非独立成新罪。
2、遗弃罪是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小朱遗弃孩子致其死亡,是遗弃行为恶劣程度的加重,并非数个罪名结合,所以不属于结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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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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