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的
证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物证:
这是指能直观证明开设赌场的物品,例如赌桌、筹码、纸牌等赌博工具,它们是赌场存在的直接实物证据。
2.
书证:
包括赌场的账本、交易记录、会员登记信息等。
这些书面材料能详细反映赌场的运营情况,像收支状况、参与人员等。
3.
证人证言:
来自参与赌博的人员、赌场工作人员等相关
证人的陈述。
他们的描述能提供关于赌场运作模式、开设时间等关键信息。
4.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现场照片、视频等都属于此类。
它们可以直观地呈现赌场的实际场景,让人们更清楚地了解赌场的情况。
5.电子数据:
在
网络赌博日益增多的今天,服务器数据、网上投注记录、通讯记录等电子数据尤为重要,能证明网络赌博等情形。
6.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嫌疑人对开设赌场行为的承认及相关细节描述,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7.鉴定意见:
比如对账本等进行的司法会计鉴定,能确定资金的流向等情况,为案件提供专业的判断。
要注意的是,这些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够被法庭采信,进而认定开设赌场罪。
案情回顾:小朱被指控开设赌场,警方为证实其罪行展开调查。现场查获赌桌、筹码、纸牌等赌博工具,找到记录赌场运营的账本、交易记录与会员登记信息。询问了参与赌博人员和赌场工作人员获取证人证言,调取了监控录像和现场照片。还获取服务器数据、网上投注记录等电子数据,小朱也做了相关供述。但小朱辩称部分证据不真实,存在被
伪造可能。
案情分析:1、本案中警方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若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可作为认定小朱开设赌场罪的依据。
2、对于小朱提出证据被伪造的辩解,需进一步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实被伪造则不能采信,若查证属实具备三性则可作为定罪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