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在开庭前三天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需按时出席庭审。若被告拒绝出席,法院将依据原告证据进行审理并判决。若被告因未收到通知而缺席,法院应重新安排庭审日期和时间。这一规定确保了庭审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时也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中,无论有独立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中途离席,将面临法律后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此举将视为撤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则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

1.公告费标准:每次10-50元,超出一万元部分按1%缴纳。 2.侵犯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权案件,每案50-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案1-50元。 4.财产案件按金额比例收费:不足千元50元;1千-5万按4%;5万-10万按3%;10万-20万按2%;20万-50万按1.5%;50万-100万按1%;100万以上超出部分按0.5%。

1.公告费标准:每次10-50元,超出一万元部分按1%缴纳。2.侵犯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权案件,每案50-100元。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案1-50元。4.财产案件按金额比例收费:不足千元50元;1千-5万按4%;5万-10万按3%;10万-20万按2%;20万-50万按1.5%;50万-100万按1%;100万以上超出部分按0.5%。

公告费用一次性支付,金额十元至五十元不等。涉及超过一万元的案件,超出部分按百分之一缴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等案件,每次五十元至一百元不等。其他非财产案件,一至五十元不等。财产案件根据争议金额按比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