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原告就被告”原则
在
民事诉讼里,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这意味着原告通常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
起诉。
被告住所地一般指其
户籍所在地。
要是被告的
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样,那就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就医的地方不算。
2.特殊情况
有一些特殊情况,
管辖法院会不同。
比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以及被监禁的人提起
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要是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于
合同纠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且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那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具体判断
总之,
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合同未实际履行。小朱住在A市,小李住在B市,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C市,而小朱和小李住所地都不在C市。小朱想起诉小李,对于该向哪个
法院起诉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可在自己住所地A市起诉,小李则坚持应在自己住所地B市起诉。
案情分析:1、根据一般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通常应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小李住所地为B市。
2、本案因
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且合同未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依据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B市法院管辖,小朱应到B市法院起诉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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