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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5.06.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400人
律师解析:
1.“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现已更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规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在履职或服务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按前款从重处罚
3.窃取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按第一款处罚。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相关责任人员按对应条款处罚。

案情回顾:

小许经营一家小型服务公司。为拓展业务,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住址等。小李发现小许的这一行为后,向相关部门举报。小许认为自己只是为了公司发展,获取信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而小李则坚持小许的行为违法

案情分析:

1、小许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符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依据法律规定,应依照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条款进行处罚。
2、小许以公司发展为由,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不成立。只要实施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就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且由于小许是为单位获取信息,若构成犯罪,单位要被判处罚金,小许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需依照相应规定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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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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