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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满足什么要件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时间:2025.06.24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152人
律师解析:
私放在押人员罪指司法人员私自放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
构成要件
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像监管场所人员和执行刑拘逮捕的人员。
主观:
故意为之,明知对方是在押人员仍非法释放。
客体:
侵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客观:
有私自非法释放被关押人员的行为,包括主动开门放走或发现脱逃不阻拦。

案情回顾:

小胡是某看守所的监管人员。在一次值班时,他明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小丽因涉嫌重大盗窃案被关押,却出于私情,故意打开关押小丽的场所门,将其放走。事后,该行为被发现,引发了关于小胡是否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要件来看,小胡作为看守所的监管人员,属于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符合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胡明知小丽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却故意将其非法释放,表现出明显的故意,满足该罪的主观要件。
3、客体上,小胡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破坏了看守所的正常监管秩序。
4、客观方面,小胡通过打开关押场所门放走小丽的作为方式,实施了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非法释放的行为,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综上,小胡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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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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