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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金额怎么认定

时间:2025.06.2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89人
律师解析:
1.非国家工作人员触犯的不是挪用公款罪,而是挪用资金罪。
2.在挪用资金罪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对量刑影响重大。
通常按实际挪用的资金数额来认定。
举例来说,若行为人凭借职务之便,把本单位X万元资金挪作他用,那么这X万元便是挪用金额。
3.要是存在多次挪用资金且未归还的情况,挪用数额需累计计算。
若挪用时间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犯罪数额按挪用资金数额认定。
当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时,挪用数额以实际用于非法活动的金额计算。
即便挪用时打算用于非法活动,可实际未实施,仍以全部挪用金额计算。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家公司的普通职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便利,于3月挪用公司5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盈利,4月又挪用3万元用于日常消费未归还。公司发现资金异常后报警。小许认为炒股盈利后会归还不算犯罪,且消费金额少不应累计计算。

案情分析:

1、小许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2、小许多次挪用资金且未归还,其挪用数额应累计计算,即8万元。其挪用5万元用于营利活动,虽有归还想法但已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按实际挪用的5万元认定;挪用3万元用于日常消费,也应计入挪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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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规定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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