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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监外执行包括哪些方面

时间:2025.06.2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474人
律师解析:
1.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形。
交付执行前,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社会危害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监外执行。
2.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保外就医需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证明。
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4.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督。
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应收监;
刑期已满则办理释放。

案情回顾:

小胡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小胡称自己患有严重疾病,向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文件。但检察机关认为小胡有自伤自残倾向,存在社会危险性,不应保外就医。法院需对小胡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决定。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交付执行前,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但对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小胡有自伤自残倾向存在社会危险性,若查证属实,法院不应批准其监外执行申请
2、保外就医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小胡已提交相关文件符合这一程序要求。监外执行期间,若小胡符合条件获得监外执行,需遵守相关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监督。一旦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应收监执行;若刑期已满,则办理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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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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