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犯罪人需是达到承担
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主观方面:
犯罪人故意实施犯罪,且有把妇女儿童卖掉的目的。
3.客体:
该罪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权利。
4.客观方面:
有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像用哄骗等手段让妇女儿童离开家庭,或用
暴力劫持,或是买卖等都算。
案情回顾:小胡以出卖为目的,用糖果和玩具诱骗五岁的小丽离开其
监护人的视线,欲将小丽贩卖获利。小丽的监护人发现孩子失踪后
报警,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很快锁定小胡并将其抓获。小胡辩称自己只是想带小丽玩,并非拐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条件。
2、主观方面,小胡以出卖为目的实施诱骗行为,表现为直接故意,满足该罪主观
构成要件。
3、客体上,小胡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
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4、客观方面,小胡用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使小丽脱离监护人,实施了拐骗儿童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构成。因此,小胡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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