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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5.06.22 标签: 刑事辩护 公司犯罪辩护 阅读:1468人
律师解析:
1.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涵盖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等,它们在司法活动中有罚没财物的权力。
2.行政执法机关是能执行行政法律法规的部门,如工商、税务、海关等,在执法中可对违法者作出罚没决定并执行。
3.该罪属于单位犯罪,但只处罚私分罚没财物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罚单位,以精准惩处违规者,避免国家罚没财物受损。

案情回顾:

小胡是某海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小丽是该部门工作人员。在一次执法行动中,他们所在的海关对一批走私货物作出罚没决定。小胡和小丽商议后,未经合法程序,将部分罚没财物私下分给了部门内部的一些人员。事情被发现后,引发争议,有人认为这是单位集体行为不应只处罚个人,也有人觉得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案情分析:

1、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海关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本案中海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罚没财物,具备构成此罪的主体条件。
2、此罪是单位犯罪,但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罚没财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小胡作为主管人员、小丽作为参与私分的工作人员,属于应被处罚的对象,而非对海关这个单位判处罚金,这样规定是为防止国家罚没财物因集体违规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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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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