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
司法机关和行政
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涵盖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等,它们在司法活动中有罚没财物的权力。
2.行政执法机关是能执行行政法律
法规的部门,如工商、税务、海关等,在执法中可对
违法者作出罚没决定并执行。
3.该罪属于
单位犯罪,但只
处罚私分罚没财物的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不罚单位,以精准惩处违规者,避免国家罚没财物受损。
案情回顾:小胡是某海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小丽是该部门工作人员。在一次执法行动中,他们所在的海关对一批
走私货物作出罚没决定。小胡和小丽商议后,未经合法程序,将部分罚没财物私下分给了部门内部的一些人员。事情被发现后,引发争议,有人认为这是单位集体行为不应只处罚个人,也有人觉得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案情分析:1、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海关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本案中海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罚没财物,具备构成此罪的主体条件。
2、此罪是单位犯罪,但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罚没财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小胡作为主管人员、小丽作为参与私分的工作人员,属于应被处罚的对象,而非对海关这个单位判处
罚金,这样规定是为防止国家罚没财物因集体违规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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