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缓刑不构成
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者,
刑罚执行完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
2.适用缓刑者被判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犯罪情节轻、有悔罪表现等,
缓刑考验期内原
判刑罚不再执行,并非刑罚执行完或赦免。
3.特别累犯需前罪刑罚执行完或赦免后再犯罪,缓刑无刑罚执行完情况,宣告缓刑者再犯特定罪,也不符特别累犯条件。
案情回顾:小朱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小朱又犯恐怖活动犯罪。此时,对于小朱是否构成特别累犯产生争议,一方认为小朱前后所犯之罪均属特别累犯规定的
犯罪类型,应构成特别累犯;另一方则认为小朱不构成特别累犯。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特别累犯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
2、适用缓刑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非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小朱被宣告缓刑,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的情况,所以即便其后来再犯特定犯罪,也不符合特别
累犯的构成条件,不应认定为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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