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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同所有人可否抵押

时间:2025.06.2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41人
律师解析:
1.按份共有人抵押份额有效;
抵押整个房屋,需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有约定除外。
2.共同共有人抵押,未经他人同意无效;
他人知情未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3.房屋共同所有人抵押需遵循规则,擅自抵押致损要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小朱占份额70%,小丽占30%。小朱未经小丽同意将房屋抵押给小胡。小丽得知后,认为抵押行为无效,要求解除抵押;小朱则认为自己份额超过三分之二,抵押有效。另外,小静和小李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小静在小李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抵押给小胡,小李发现后也主张抵押无效。

案情分析:

1、在按份共有情形中,根据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抵押整个共有房屋,需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小朱占份额70%,超过三分之二,其抵押行为有效,小丽的主张不成立。
2、在共同共有情形中,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小静抵押房屋时小李不知情,且无证据表明小李知道或应当知道却未异议,所以该抵押无效,小李的主张成立。若擅自抵押造成他人损失,抵押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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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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