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营企业
出资方式有:
1.货币
出资,直接用现金投入,最为常见。
2.实物出资,如建筑物、设备等,需为合营者自有且无
担保物权,要合理作价。
3.工业
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用无形资产出资,出资者要有合法权利并评估作价。
4.场地
使用权出资,中方可将其作价出资,金额与同类场地使用费相同。
合营各方要按
合同期限缴清出资,
逾期需付利息或
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和一家外国企业决定共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小朱以货币出资,小胡以自己拥有且无担保物权的机器设备作价出资,外国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
专利权评估作价出资,中方合营者小静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在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小朱和小静按时缴清出资,但小胡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时缴清机器设备出资,外国企业也未按时完成专利权出资。小朱和小静要求小胡和外国企业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并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场地使用权等,本案各方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
2、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缴清出资,小胡和外国企业逾期未缴清出资,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
赔偿小朱和小静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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