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客体:
寻衅滋事罪侵犯社会
公共秩序,这是大家在社会生活中需共同遵守的准则。
2.客观:
有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像随意殴
打人且情节恶劣;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财物
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闹事致秩序严重混乱。
3.主体:
年满16周岁、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此罪。
4.主观:
犯罪是出于故意,动机常是耍威风、取乐等不良心理需求。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在商场内喝酒闲逛。期间,小朱随意殴打路过的小丽,小李追逐拦截小静并对其辱骂恐吓,小胡强拿了商场店铺内的商品。商场内秩序因此陷入混乱,多名顾客受到惊吓,部分店铺无法正常营业。商场保安制止时,三人仍不收敛,继续闹事。
案情分析:1、从客体要件看,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商场这一公共场所的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客观上,小朱随意
殴打他人,小李追逐、拦截、
辱骂他人,小胡强拿公私财物,且三人在商场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的表现。
3、主体上,三人若均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满足一般主体要求。
4、主观方面,三人在商场内喝酒闹事,大概率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精神刺激,具有
故意犯罪的主观心态,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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