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职务侵占举证通常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控告方承担
举证责任。
2.控告方要证明嫌疑人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需提供业务记录、财务账目、
证人证言等
证据,明确侵占事实、财物种类和数额。
3.若嫌疑人反驳或辩解,要对自己主张提供证据。
不过,控告方需对基本
犯罪事实先举证,后续举证责任会动态分配。
案情回顾:小朱指控小李存在职务侵占行为。小朱称小李利用其担任公司财务主管,负责财物管理和经手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小朱拿出公司业务记录和财务账目作为证据,显示小李有异常的资金操作。小李则反驳称这些资金是正常业务往来,并非侵占。
案情分析: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朱作为控告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小朱提供的业务记录和财务账目,可用于证明小李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侵占行为以及可能的侵占财物数额等关键事实。
2、小李提出财物是正常业务往来的反驳主张,此时小李对其说法负有一定举证责任,需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该主张。随着案件进展,举证责任会根据双方主张在一定程度上动态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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