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在法律层面上,过失杀人行为同样属于故意杀人范畴,应当被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行。此类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刑罚裁量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不等;若情节相对轻微者,则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过失致人死亡罪特指行为人由于疏于防范或过于自信,未能预见或已经预见到但却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利的行为。

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区别在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时,需要从其主观方面入手:前者通常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状态,后者则体现出间接故意行为取向。对于前者的处罚措施,应依据具体情况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为轻微,则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交通意外导致人员丧命,此种情况应归类于交通肇事罪,而非过失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描述,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导致未能预见或已预见到却认为可以避免而引发的他人死亡事件,对被害人生命权利进行了剥夺之举。这些情况可能由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亦或是因为过于自信酿成的过失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犯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以过失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若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则不属于过失杀人。《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导致他人死亡。此罪行涵盖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肇事逃逸的法律归责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