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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认定

时间:2025.06.18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211人
律师解析:
1.主体条件:
信用卡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个人,单位不能构成此罪。
2.主观条件:
犯罪者主观上是故意的,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观行为:
有四种情况,使用伪造或骗领的卡;
用作废卡,如过期、注销、被盗用的;
冒用他人卡,像拾得、骗取后使用;
恶意透支,超限额或期限,经两次催收超三月不还。
4.侵犯客体:
侵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符合这些,可认定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

小朱拾得小丽的信用卡后,在商场消费了数万元。小丽发现信用卡丢失并挂失后报警,警方通过商场消费记录锁定小朱。小朱称自己只是捡到卡,并非故意冒用,不应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作为自然人属于一般主体,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可推断其具有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观上,小朱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4、该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小丽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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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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