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破坏生产经营罪指为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毁坏设备、残害耕畜等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2.造成15万元左右直接
经济损失,属“
数额较大或
情节严重”,一般判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属“情节严重”,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量刑会综合多情节,
自首等可从轻或减轻,
累犯等可能从重。
案情回顾:小朱因与小胡在生意上存在竞争矛盾,为泄愤报复,小朱纠集小李和小静,三人公然毁坏小胡工厂的机器设备,导致小胡的工厂生产经营被迫中断。经评估,此次破坏行为造成小胡工厂直接经济损失达15万元左右。小胡
报警后,警方将小朱等人抓获。小朱等人对
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小朱表示愿意积极
赔偿小胡的损失以获得谅解。
案情分析:1、小朱出于泄愤报复目的,纠集小李和小静公然毁坏小胡工厂的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左右,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
构成要件。且小朱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终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小朱若能积极赔偿小胡的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法律规定,可从轻或
减轻处罚;同时还需结合小朱等人的
犯罪动机、手段、悔罪表现等因素来确定最终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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