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公司有独立
法人资格,用全部财产担责,
经济纠纷一般不执行股东财产,股东以
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2.特殊情形下,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法院可追加其为
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担责。
3.
股东抽逃出资,要在
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
清偿债务部分担
补充赔偿责任。
4.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对
公司债务担
连带责任,可能执行其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过程中与小丽产生经济纠纷,小丽
胜诉后
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财产。然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经调查发现,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小李曾抽逃出资,小胡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丽的利益,小丽因此要求执行三位股东的
个人财产。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公司经济纠纷通常不直接执行股东财产。
2、但本案中,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小李抽逃出资,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执行其个人财产。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