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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由哪些要件构成

时间:2025.06.1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58人
律师解析:
1.主体:
此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得是达到一定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此罪。
2.主观:
主观上是故意的,知道自己行为会危害社会,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多是为了非法获利
3.客体:
该罪侵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息资料。
4.客观:
表现为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
窃取是秘密获取,收买是以利益换取,非法提供是违规把信息给第三人。

案情回顾:

小朱为谋取非法利益,盯上了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他趁小丽在ATM机操作时,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其信用卡信息资料。小丽发现异常后报警,小朱被警方抓获。小朱认为自己只是好奇看看,没造成实际损失不应被追究责任,而警方认为小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从主体要件看,小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的主体要求,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小朱为个人行为。
2、主观方面,小朱为谋取非法利益故意窃取小丽信用卡信息资料,符合主观方面故意且有非法牟利目的的构成要件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小丽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4、客观方面,小朱通过秘密手段获取小丽信用卡信息资料,属于“窃取”行为,符合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所以,小朱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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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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