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参与遗弃婴儿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会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
“情节恶劣”如致婴儿重伤、死亡,让婴儿流离失所,遗弃中打骂虐待等。
2.遗弃婴儿时将其置于危险地,主观上放任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此罪,重者处
死刑、无期
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轻的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捡到一名弃婴。他们本打算将婴儿送到救助站,但后来因怕麻烦,决定将婴儿遗弃在一处偏僻的公园角落。几天后,婴儿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他们三人有遗弃婴儿的行为。小朱认为自己只是丢弃婴儿,并非想让婴儿死亡;小李和小胡也觉得只是遗弃,不构成严
重犯罪。
案情分析:1、三人将婴儿遗弃在偏僻公园角落,使婴儿生活无着且置于危险境地,符合“情节恶劣”的情形,若仅考虑遗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他们的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然而,他们将婴儿放置在人迹罕至的公园角落,主观上存在放任婴儿死亡的故意,其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
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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