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后,先用
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若财产不足,生存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重组家庭中,夫妻共同债务同样先以
共同财产(如房产、存款)偿还,不足部分生存方用
个人财产继续偿还,像共同经营生意的
债务就是如此。
3.若为一方
个人债务,用其个人遗产偿还,先偿债后
继承;
遗产不足,
继承人无需用个人财产偿债。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重组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生意欠下债务。后来小朱不幸去世,此时对于该债务的偿还产生争议。小丽认为生意是两人一起做的,应先用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自己再承担。而小朱的父母觉得债务应先用小朱的遗产偿还,与小丽无关。双方各执一词。
案情分析:1、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法律规定,应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像他们共同经营生意的盈利等就属于共同财产。
2、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那么小丽作为生存一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用自己的个人财产继续偿还。而若该债务被认定为小朱个人债务,比如是其婚前所负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就用小朱个人遗产偿还,遗产先偿债,有剩余再由继承人继承;若遗产不足以偿债,继承人无义务用自己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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