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终本”指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
追加股东为
被执行人,要有法律依据。
2.若股东没履行或没完全履行
出资义务,按相关规定,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担责;
若
股东抽逃出资,也能依规定申请,使其在
抽逃出资范围内担责。
3.申请时,向
执行法院交书面申请和
证据,像
公司章程、出资凭证等。
法院审查,
符合条件就裁定追加,之后采取
执行措施实现债权。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的
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小李偿还小朱
债务,但执行过程中发现小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本”。小朱认为小李公司股东小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遂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并提交了公司章程、出资凭证等证据。小胡则称自己已完成出资,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终本”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有法律依据。若股东没履行或没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担责。小朱以小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若查证属实,法院应支持。
2、申请追加时要向执行法院交书面申请和证据。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就裁定追加,之后采取执行措施实现债权。本案中,法院需根据小朱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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