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刑案智解先锋
地区:广东 - 珠海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