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致他
人损害,
侵权人依法担责。
经调查难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自己非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上述情况发生,未采取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
侵权责任。
3.高空坠物无法确定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通常需给予补偿,除非能证明自己
无责。
同时,若物业等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担责。
比如小区内,若有物品从高空坠下伤人,在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时,住在可能抛掷物品楼层的居民,若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要给予补偿。
而物业若未在小区设置足够的监控等安全保障设施,导致无法查明侵权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在某小区正常行走时,被高空坠落的花盆砸伤。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是哪户居民抛掷或掉落的花盆。该小区物业未设置足够的监控设备,无法查明侵权人。住在可能抛掷物品楼层的小李、小胡等居民,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与物业就
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致他人损害,经调查难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非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小李、小胡等居民应给予小许补偿,且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如设置足够监控,导致无法查明侵权人,依法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