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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和债务人都破产该怎么办

时间:2025.06.1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14人
律师解析:
1.当担保人债务人都破产时,首要之事是明确担保性质。
若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求偿。
只有在债务人财产经破产程序清偿后仍有不足部分时,才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
例如,债务人破产财产经评估、清算后,按法定顺序清偿各类债务,若还有剩余才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若不够则债权人才能找一般保证人。
2.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申报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针对债务人的债权,按破产程序进行清偿。
对于保证人的债权,若保证人也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向其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比如,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申报债权,然后分别按各自破产程序处理,在保证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参与其破产财产的分配。
3.实践中情况复杂,涉及债权确认、担保范围界定等。
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律师会依据具体担保合同条款、破产程序进展等,协助债权人准确申报债权,通过合法途径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在复杂破产情形下实现债权公平受偿。
例如,律师会仔细研究担保合同,梳理债权关系,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争取应得利益。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丽借款50万,小胡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后小许和小胡均破产。小丽不知如何实现债权,产生争议。小丽认为不管担保性质如何,应同时向小许和小胡主张权利;而有人认为要先明确担保性质再确定求偿顺序。

案情分析:

1、若为一般保证,小丽应先就小许的破产财产求偿,小许财产经破产程序清偿后仍有不足部分,小丽才能向小胡主张权利。
2、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小丽可同时向小许和小胡申报债权,分别按各自破产程序进行清偿,小丽可参与小胡破产财产的分配。实践情况复杂,小丽可委托律师介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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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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