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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能否被免除

时间:2025.06.1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28人
律师解析:
1.若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骗保,或债权人欺诈胁迫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可免担责。
2.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无需担责。
3.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4.主债务到期,债权人未起诉仲裁债务人,致保证人无法追偿的,相应范围内保证人免责。
5.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担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借款合同,小胡为该借款提供保证。后发现小朱和小李恶意串通,虚构借款用途骗保。同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小朱并未依法向保证人小胡主张权利。此外,小朱与小李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变更了借款合同,加重了债务。主债务到期后,小朱既未起诉也未仲裁小李,导致小胡无法追偿。且经查明主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双方小朱和小李恶意串通骗保,小胡作为担保人可免担责。
2、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小朱未依法向保证人小胡主张权利,小胡无需担责。
3、主合同变更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小胡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4、主债务到期,小朱未起诉或仲裁小李,致小胡无法追偿,小胡在相应范围内免责。
5、主合同无效致担保合同无效,若小胡无过错则不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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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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