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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哪些

时间:2025.06.1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468人
律师解析:
1.刑事拘留不存在监外执行情况。
监外执行是针对已决犯,也就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监外执行的条件如下:
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过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除外。
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
4.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而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其家属认为小朱患有严重疾病,希望能对其监外执行。然而,小朱此时处于刑事拘留阶段,并非已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已决犯。小朱家属与执法机关就刑事拘留能否监外执行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刑事拘留不存在监外执行情况,监外执行针对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已决犯。小朱处于刑事拘留阶段,不符合监外执行的适用前提。
2、监外执行有特定条件,如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特定罪犯除外)、怀孕或哺乳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等。即便小朱有严重疾病,也因未到符合条件的阶段而不能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哺乳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但小朱并非此情况。交付执行前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批准机关不同,本案未到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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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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