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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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除了被认定为挪用公款外,还有几种情况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这些情况包括:1.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金额较大,这里的“较大”指的是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3.挪用公款用于其他用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巨大”指的是十五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或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挪用资金用于个人或他人借贷,进行盈利性活动,即使未超三个月。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的职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将单位资金挪为私用或借给他人,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挪用金额较大且未在三个月内归还,或虽未满三个月但用于营利活动或违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该罪的主体限定为单位职务人员,行为特征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且涉及金额需达到法定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需谨慎,存在特定情况不构成犯罪:1.若个人依法有权或获准使用资金,如正常工作需求或经批准的临时借贷,则不属于挪用。2.及时归还资金且未造成损失,无非法占有意图,亦不构成犯罪。3.挪用金额未达法定追诉标准时,不予刑事追究。4.职务范围内的常规财务管理行为,即使涉及资金挪用,也不应轻易判定为犯罪。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需谨慎,存在特定情况不构成犯罪:1.若个人依法有权或获准使用资金,如正常工作需求或经批准的临时借贷,则不属于挪用。2.及时归还资金且未造成损失,无非法占有意图,亦不构成犯罪。3.挪用金额未达法定追诉标准时,不予刑事追究。4.职务范围内的常规财务管理行为,即使涉及资金挪用,也不应轻易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