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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以我的名义借款是否属于诈骗

时间:2025.06.13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912人
律师解析:
1.他人未经同意冒用名义借款,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借款后隐匿、挥霍且不归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2.判定此类案件,关键看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主观有骗钱意图,客观冒用并致财产损失,如假冒身份、虚构用途骗钱,当事人不知情,就可能涉嫌诈骗
3.发现情况应及时报案,配合调查并提供线索,维护权益。
公安机关会依证据判断是否立案,追究刑责并挽回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发现自己名下莫名出现一笔借款未还,经调查,原来是小胡未经小朱同意,冒用其名义向小丽借款。小胡借款后隐匿行踪,还挥霍了所借资金,拒不归还。小朱对此毫不知情,认为小胡的行为侵害了自己权益,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未经小朱同意冒用其名义借款,且借款后隐匿、挥霍资金拒不归还,主观上有骗取钱财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冒用行为并可能造成小朱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2、小朱发现情况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线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会根据证据判断是否立案侦查,追究小胡刑事责任并尽力挽回小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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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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