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增加合同标的物未改变原合同实质性内容,一般无需重新
招标。
合同履行时,经双方
协商一致变更标的,且变更金额未超原合同金额一定比例(因行业和规定而异),可不重新招标。
2.若增加标的物实质性改变采购需求、技术规格、合同金额等关键条款,原招标条件不适用,应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可确保采购公平、公正、公开,让潜在供应商平等竞争,获取最优结果。
3.判断是否重新招标,关键看增加标的物对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影响程度。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公司与小李所在公司签订了一份
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李公司提出增加合同标的物。小朱公司认为若增加后未改变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无需重新招标;而小李公司则觉得增加标的物已实质性改变采购需求等关键条款,应该重新招标,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若增加合同标的物后未改变原合同实质性内容,且变更后的金额未超过原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标的进行变更可不重新招标。本案中需判断增加标的物是否属于此情况。
2、若增加标的物的行为实质性改变了采购需求、技术规格、合同金额等关键条款,导致原招标条件不适用,则应当重新招标。需依据此标准确定是否要重新招标,以
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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