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敲诈勒索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展开了针对他人的敲诈勒索行为,然而由于各种意志之外的因素,例如受害者并没有受到恐吓或未曾向警方报案或者没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可供交付,从而使作恶者无法实际地攫取到任何财产。在此情形之下,尽管犯罪行为以失败告终,但依然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未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仍然能够对其进行刑事追责。

敲诈勒索罪不构成的情况通常涉及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是,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敲诈勒索这一违法行为,即,他们并没有采用威胁或恐吓等手法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次,被告人事先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或者他们并未成功地使受害者陷入恐惧与担忧之中;第三,受害者遭受的财产损失并非源于被告人的敲诈行为,即两者之间没有充足的逻辑联系并导致了损失发生;最后,当被告人处于被勒索状态时,他们有自愿交付财物的意愿,而非因为内心的恐惧而被迫做出决定。

针对敲诈勒索公私财务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三种不同程度的刑罚标准:首先,该罪行必须涉及到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此类行为的认定。其次,在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才会构成犯罪。最后,只有当敲诈勒索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规模,或者还涉及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时,才能被认定为刑事案件。因此,如果没有满足上述规定任意一条,那么此行为将不能被判定为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进行勒索,此处所指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实施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的敲诈勒索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敲诈勒索行为;3.行为人实施了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敲诈勒索行为。若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均未出现,则该行为便无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哪些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明确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是一种复合性客体,不仅仅涉及到公众财产或者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对受害者的人身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构成严重威胁。其次,在犯罪活动中的实际情况上,它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运用恐吓、要挟以及威逼等多种手法,来强迫受害者乖乖地交出自己的财务。第三,作为法律上的基本要求,敲诈勒索罪的实施主体通常是一般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