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欠款无
欠条,录音可作
证据。
但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被法院认可需满足条件。
2.录音要清晰完整,明确双方身份、欠款金额、用途和还款时间等。
3.录音取得须合法,不能
侵犯他人隐私。
4.仅有录音证明力可能不足,最好结合转账、聊天记录、
证人证言等形成证据链,
追讨欠款更易获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小朱称小李曾向其借款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未签订欠条。小朱为了证明借款事实,提供了一段与小李的通话录音。小李则否认借款事实,认为录音内容不清晰,不能证明借款情况。小朱除录音外,还提供了转账记录,但小李表示转账是其他经济往来,并非借款。
案情分析:1、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若要被法院采信需满足一定条件。本案中小朱提供的录音需清晰完整,能体现双方身份、欠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才可能被法院认可。
2、录音取得要合法,不得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取。若小朱的录音获取方式合法,在满足其他条件下可作为证据。
3、仅有录音作为孤证证明力可能不足,小朱提供的转账记录可与录音结合,若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
债权债务关系,其追讨欠款更易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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