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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监外执行谁决定

时间:2025.06.1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225人
律师解析:
(一)在交付执行前,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且符合监外执行情形的罪犯,应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监外执行。
若罪犯认为自身符合条件,可向交付执行的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
(二)已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若需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会提出书面意见,之后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罪犯可积极与监狱沟通自身病情或特殊情况。
(三)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要暂予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罪犯可向所在的看守所或拘役所反映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小朱突发严重疾病,符合监外执行情形,其家属认为应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而部分人认为既然小朱已被判刑,应由监狱管理机关决定。后来小朱被交付监狱服刑一段时间后,病情恶化,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此时又有人对该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还是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交付执行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符合监外执行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所以小朱交付执行前的监外执行应由法院决定。
2、对于已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需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因此小朱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暂予监外执行应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而非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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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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