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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沙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06.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1210人
律师解析:
(一)为避免触犯非法采矿罪,从事采沙活动前应先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二)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不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沙。
(三)不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在采沙过程中,注意控制开采规模和造成的资源破坏程度,确保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不超过相应标准。
(五)避免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六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案情回顾:

小朱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某河道进行非法采沙活动。相关部门经调查,发现小朱开采的沙价值达12万元。此前两年内,小朱曾因非法采矿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小朱认为自己采沙数量不多,不构成犯罪,不应被处理。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以及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小朱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沙,且开采沙价值达12万元,同时有两次非法采矿行政处罚记录后又进行采沙,符合立案追诉条件。
2、小朱认为自己采沙数量不多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不成立,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关立案标准,小朱的行为已满足,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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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同济大学刑法学法律硕士。曾处理百余件刑事案件,多次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功为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减少犯罪金额。在金融领域拥有深厚的背景,曾在多家全球500强知名险企等金融机构任职,积累了近十年的业内经验。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间,通过详尽分析各类案件资料,精准制定调查方向,成功甄别多起保险欺诈与诈骗案件。随着当前社会对多领域综合人才得需求增加,从深耕多年的金融犯罪领域,凭借积累的案件经验、交叉领域的重叠以及监管资源延伸至综合领域,成功转型为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领域并综合发展,多次为当事人提供高效辩护,并为受害者提出精准的刑事控告,赢得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主要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赔偿纠纷。 (部分案例) 1.某软件科技公司与某国有公司技术服合同仲裁案,为其挽回近二百余万经济损失; 2.纪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3.张某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为张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4.魏某涉嫌强奸罪案,为魏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5.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廖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院认可并采纳其辩护意见,最终从轻量刑; 6.L某国家赔偿案,为L先生争取到百万元国家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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