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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逮捕的条件及标准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5.06.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34人
律师解析:
(一)对于司法机关,在执行逮捕时要严格审查证据
确保有足够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且证据已查证属实,不能仅凭主观臆断进行逮捕。
(二)准确评估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刑罚
依据现有的证据来判断其罪行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避免错误逮捕。
(三)全面考量社会危险性。
判断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发生诸如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危险情况。
(四)遵循法定程序。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任何环节都不能省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盗窃被警方调查。警方掌握了小朱在盗窃现场留下的指纹、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小朱实施了盗窃行为,且这些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经初步判断,小朱的盗窃行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然而,小朱家人认为小朱平时表现良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应该对其执行逮捕。但警方认为小朱有毁灭证据干扰作证的可能,坚持要执行逮捕。

案情分析:

1、本案中警方掌握了证明小朱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且已查证属实,满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同时根据盗窃行为初步判断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也符合第二个条件。
2、对于是否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存在争议。警方认为小朱有毁灭证据干扰作证的可能,符合执行逮捕的第三个条件。而小朱家人认为小朱平时表现好,采取取保候审足够,双方观点不同。不过最终逮捕需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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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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