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非法集资案认定
从犯有条件,在
共同犯罪中,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2.从行为性质来说,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参与部分实行行为,对
犯罪结果作用小,像吸收资金规模远低于
主犯;
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不直接实施
犯罪行为,只为犯罪提供便利,如做
虚假宣传、提供账户。
3.从
主观故意来讲,从犯对非法集资有认识,但主观恶性小,多在主犯指挥下参与,获利少。
司法认定会综合多方面情况。
案情回顾:小许组织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小胡、小丽参与其中。小胡参与了部分吸收资金的实行行为,但负责区域和吸收金额远低于小许。小丽未直接实施吸收资金行为,而是协助制作虚假宣传材料。小许获利颇丰,小胡、小丽获利较少。小胡、小丽认为自己不应被认定为犯罪,与
司法机关在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为从犯上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从行为性质看,小胡参与部分实行行为,作用小于主犯小许,属于起次要作用;小丽不直接实施关键犯罪行为,为犯罪提供便利,属于起辅助作用。
2、从主观故意看,小胡、小丽对非法集资行为有一定认识,在小许组织指挥下参与犯罪,获利相对少,主观恶性较小。综合他们在犯罪中的行为、地位、作用及获利情况,应认定小胡、小丽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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