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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在拘留所的时间算不算

时间:2025.06.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272人
律师解析:
1.缓刑是对罪犯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刑罚,考验期从判决确定日起算。
2.在拘留羁押时间,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时可折抵刑期。
管制是羁押一日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是羁押一日抵一日。
3.缓刑不算实际执行刑罚,拘留所时间不能算在缓刑考验期内。

案情回顾:

小许因涉嫌犯罪被关押在拘留所一段时间后,法院判处其缓刑。小许认为自己在拘留所的时间应算入缓刑考验期,而司法机关表示不算。小许对此存在疑问,双方就拘留所时间是否计入缓刑考验期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缓刑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其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在拘留所被羁押的时间,仅在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时,可依法折抵刑期,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缓刑并非实际执行刑罚,所以在拘留所的时间不能算在缓刑考验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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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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