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有向公司足额
出资的法定义务,此不受
诉讼时效限制。
公司或其他股东追收未缴出资,可随时要求股东履行。
2.公司
债权人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时,股东不能以超
诉讼时效抗辩。
3.追收未缴出资
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约束,能保障公司和债权人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稳定。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李是某公司的股东。小许在公司成立时承诺出资50万元,但只缴纳了20万元,剩余30万元一直未缴。多年后,公司经营出现资金困难,小李要求小许补足未缴的30万元出资,小许以
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同时,公司的债权人小静也要求小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许同样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案情分析:1、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所以小李作为公司股东,有权随时要求小许履行出资义务,小许以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
2、公司债权人小静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小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许也不能以
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约束,这保障了公司及债权人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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