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责任重大:
1.
出资责任:
未按规定出资,要对足额出资的发起人担责,非货币财产价额低时需补差价,其他发起人连带。
2.公司不成立责任:
若
公司设立不成,发起人对
债务和费用、认股人股款及利息都要连带负责。
3.过失
赔偿责任:
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要对公司进行
赔偿。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作为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小朱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该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小胡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最终公司未能成立,设立行为产生了债务和费用,还有认股人已缴纳股款。小李认为小朱未按规定出资应担责,小胡也应对公司损失赔偿,而小朱和小胡则有异议。
案情分析:1、小朱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按规定对公司资本承担差额填补责任,同时因未按规定出资,需向已足额出资的小李、小胡承担
违约责任。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小胡存在过失并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因公司不能成立,小朱、小李、小胡作为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
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需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且三人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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