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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过程中绑架如何定罪

时间:2025.06.09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863人
律师解析:
(一)对于抢劫过程中临时起意控制他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情况,按绑架罪定罪处罚
在实际应对中,司法机关应着重收集行为人控制他人以及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相关证据,如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等。
(二)若为劫取财物控制被害人,未向第三人勒索,直接从被害人处获财,认定为抢劫罪。
此时需收集能证明当场使用暴力及当场取得财物的证据,比如现场监控、被害人陈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小许、小李在街头抢劫小丽的财物,过程中小许临时起意用暴力控制了小丽,并联系小丽的朋友小胡,向其勒索财物。而小李只是通过暴力迫使小丽交出了身上的财物,并未向第三人勒索。两人被捕后,对于他们的定罪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的行为同时符合抢劫罪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他在抢劫过程中临时起意控制小丽并向第三人小胡勒索财物,绑架罪侵害的法益更广泛,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利,刑罚设置更重,所以应按绑架罪定罪处罚。
2、小李为劫取财物使用暴力控制小丽,未向第三人勒索财物,仅直接从被害人小丽处获取财物,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本质特征,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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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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