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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时间:2025.06.09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386人
律师解析:
认定职务侵占罪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重点看是否借助单位职务赋予的权力和地位。
一是利用主管便利,有调配、决定单位财物的权力,像企业负责人非法占有资金。
二是利用管理便利,可保管、处理财物,如仓库管理员私自变卖货物获利。
三是利用经手便利,工作中短时间控制财物,如销售人员私吞货款。
该便利需与职务相关,仅因熟悉环境窃取财物,多定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案情回顾:

小许是某企业负责人,拥有调配资金的权力。他利用这一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消费,非法占为己有。小李是仓库管理员,负责保管货物,他私下将所保管的货物变卖获利。小胡是销售人员,在收取客户货款后,将款项据为己有。而小静只是因在单位工作熟悉环境,趁人不备窃取了单位财物。

案情分析:

1、小许作为企业负责人,利用主管单位财物的便利,擅自决定资金使用方向并非法占有,符合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情形。
2、小李作为仓库管理员,利用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私自变卖保管货物获利,构成职务侵占罪。
3、小胡作为销售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将收取的货款据为己有,也构成职务侵占罪。
4、小静仅因熟悉环境窃取财物,与职务无直接关联,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可能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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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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