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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检察院不给做认罪认罚

时间:2025.06.0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62人
律师解析:
检察院通常不针对以下情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有异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4.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况,像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非法收集证据情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认罪,或只认罪不认罚,不接受量刑建议。

案情回顾:

小许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考虑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然而,小许坚称自己未实施盗窃行为,拒不认罪。同时,案件的部分证据收集程序存在争议,小胡作为小许的辩护律师指出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小许有罪。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不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本案中小许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此不适用情形。
2、若案件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也不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小胡提出证据收集可能存在非法情况,且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也导致该案件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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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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